某某阀门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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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钟罚〔2019〕23号

当事人:天津某某阀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4192D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某某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

2019年9月25日,执法人员接消费举报单,反映天津某某阀门有限公司在其单位网站的页面中存在违法宣传的行为。2019年10月10日,我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由该公司对上述网站的宣传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站中对企业介绍中使用了“公司实力雄厚超高精密加工技术已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公司拥有几十台加工设备,均属世界顶级水平”的宣传用语,同时在介绍RSG型柔性快速管道连接器的网页中宣传其企业为“……在设计和生产柔性快速管道连接器方面,在国内外已处于绝对领先水平。”。2019年10月10日,对于当事人涉嫌违法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2019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的违法宣传行为进行询问调查,2019年10月21日,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从2018年11月开始,在其公司网站的页面中,对企业介绍中使用了“公司实力雄厚超高精密加工技术已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公司拥有几十台加工设备,均属世界顶级水平”的宣传用语,同时在介绍RSG型柔性快速管道连接器的网页中宣传其企业为“……在设计和生产柔性快速管道连接器方面,在国内外已处于绝对领先水平。”。通过上述宣传虚构其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公司实力,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2019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站的网页进行检查,网站已不能打开,已经关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2019年9月29日当事人网站网页截图;3.2019年10月10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4.对张某某的询问笔录;5.2019年10月18日当事人网站截图。

2019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钟罚告〔2019〕2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8日

2019年12月9日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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